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热点关注:
上海 6月17日新开房源共计3个开盘单元,推出396套,面积39366.29平方米。其中位于郊环以外的0个,外郊环间的2个,中外环间的1个,内中环间的0个,内环以内的0个。 今日共预售各类商品房695套,面积7.23万平方米。其中: 单价低于7000元,共计39806.82平方米; 单价在7000-10000元,共计9563.86平方米; 单价在10000-17500元,共计8760.52平方米; 单价大于17500元,共计14189.82平方米。
  当前位置:主页>地产法规>土地使用>文章内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7-08-06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最新新闻
·民间短期贷款利率高达35% 高准备
·上海二手房调查:卖家股市套牢
·5千亿资金缺口压垮开发商 楼市出
·中国楼市另类"滞胀" 可能出现数
·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地产股集
·“拐点论”无讨论价值 楼市步入
·5月份我国CPI指数同比上涨7.7%
·加息预期降温 固定利率房贷被迫
·上海6月第一周成交均价暴涨17%
·通胀告急!各央行“扑火” 亚太
·万科品牌价值被指缩水达12亿 王
·商品房周成交均价首破1.7万/平 
·央行上海:五月上海个人住房贷款
·冷空气罕见突袭 万科前五月仅完
·上海五月成交量下滑近半 三大楼
·上海二手房市场回暖仍乏力 业主
·沪楼市下半年推盘将超上半年
·退地背后:1亿家底竟吞下11亿元
·11城市108亿出让金未入财政 均不
·沪下半年楼市反弹无望 开发商延
---合作伙伴---
上海商报房地产时报房地产信息汇编上海房地产年鉴中国房地产报解放日报东方早报
文汇报每日经济新闻香港成报上海星韵律师事务所搜房上海站焦点房地产网

欢迎批评指正 电话:021-63616318 [工作日9:00-17:30]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
©2006-2007 中国地产网 版权所有 info@beifu.net.cn
沪ICP备031942号